关于做好到期档案移交接收进馆

发布时间:2014-08-10

作者:拉萨市城建档案馆        出处:

拉城建档字[2014]14号


拉萨市城建档案馆

关于做好到期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  

    为了丰富城建馆藏档案资源,确保全市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并做到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拉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建档案移交接收进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档案的范围、年限、期限

    1、移交范围: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城建档案馆应接收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

    2、移交年限:各单位无论上次移交止何年,均应严格按此次移交截止期限2013年以前(含2013年)办理。 

    3、移交种类:符合永久、长期保存规定的文书档案、实物档案、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二、档案移交的时间要求

    这次接收到期档案时间安排为10月8日始至12月底结束,各单位务于12月20日前将符合规定应移交进馆的档案种类、数量、移交计划单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保管利用科,以便开展接收前的检查指导工作。联系电话:6390678

    三、移交档案的质量要求

    1、进馆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分类科学,整理规范。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应进馆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按规范标准整理加工,及时与我局保持联系,所有计划接收的档案需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移交手续。 

    2、移交进馆的档案除编有《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全宗介绍》等纸质检索工具外,还要建立符合规范的文件级电子版等资料一式两份与档案实体同时移交。

    四、移交档案的组织领导

    各移交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移交标准,要根据档案进馆数量和进馆时间统筹安排,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进馆档案的各项工作。


拉萨市城建档案馆

二0一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