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工作

gzzd.jpg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档案学会,英文名称: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ves,缩写:S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档案及档案工作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广泛联系档案工作者,建立档案人才专家库,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国家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档案学术和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评估等科技评价活动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向社会提供档案技术服务;
(七)积极引导档案学术和科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家开展课题指南、学术立项等活动(第五条已有评审鉴定等内容);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在学会和学术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境外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境外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档案类硕士以上学位者(含硕士学位);
4.对档案学科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于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领导干部;
6.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成果者。
(五)在读研究生有档案学研究成果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档案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六)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一位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受理事长委托,可由理事会指定,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位副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0日中国档案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